海峡网1月19日讯(海峡网记者 李牧晨 通讯员 刘君华 谢敏华)19日,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公布了2020年11月27日一起轻型自卸货车超载致人死亡交通事故的深度调查结果,记者从中获悉,目前仓山交警大队已对轻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曹某伦和企业法人龙某采取刑事措施,仓山道管服务分中心对轻型自卸货车所属福建五州鑫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
事故现场(福建交警供图)
事件经过:2020年11月27日17时许,曹某驾驶闽A31B**号轻型自卸货车(核定载质量:1495Kg,实际载货质量26900Kg,超载25405Kg,车厢栏板改装加高),沿福州市仓山区城峰路南侧第三机动车道由西往东行驶至敖里路口右转弯时,遇郭某英所骑两轮电动车沿城峰路右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往东同向行驶至该处,曹某伦遇情未注意查看路面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致闽A31B**号轻型自卸货车前保险杆右转角处与上述两轮电动车后杂物箱左侧发生了碰撞,闽A31B**号轻型自卸货车左前轮挤压了处于倒地状态的郭某英身体,造成郭某英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调查:驾驶人曹某伦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闽A31B5H自卸货车在道路上行驶,载物时超过该车核定的载质量,且右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承担该起致人死亡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闽A31B**号轻型自卸货车所有人福建五州鑫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法人(实际管理人)龙某在明知闽A31B**号轻型自卸货车核定载质量1495Kg的情况下,仍指使驾驶员曹某驾驶该车(载货时实际载货质量26900Kg,严重超载),并造成死亡1人后果,已涉嫌交通肇事罪。
责任追究:事故发生后,福州交警联合仓山区道安办、仓山区道管服务分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到该公司进行走访检查,并根据工作职责核查企业相关情况。目前仓山交警大队已对闽A31B**号轻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曹某伦和企业法人龙某采取刑事措施;仓山道管服务分中心对该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
附件:关于福建五州鑫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被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