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娱乐讯 12月25日、12月29日,由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演员杨颖(英文名:Angelababy)两例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名誉权)案件一审相继胜诉。
被告江某及被告蔡某分别在其注册的豆瓣帐号“巴啦啦小魔仙”及微博帐号“**雇佣职黑致***得怪病”中发布针对杨颖的侮辱、诽谤内容,被判构成对杨颖名誉权的侵犯,被告江某须连续七日在其豆瓣帐号“巴啦啦小魔仙”(ID∶54907599)个人主页、被告蔡某须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分别登载致歉声明向原告杨颖赔礼道歉,并赔偿杨颖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两案共计68000元。
即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及人格权编均再次突出了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保护力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否则,将可能因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而引致己方法律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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