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娱乐讯 12月10日,《哪吒之魔童降世》被诉侵权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中影华腾公司认为《哪吒》与其公司作品《五维记忆》在人物形象设计、故事情节和制作元素等方面有大量相同或相似之处。被告未经许可擅自改编、复制和发行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五维记忆》脚本和舞台戏剧等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影华腾请求法院判令六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五维记忆》脚本及舞台戏剧等作品复制权、改编权和发行权的行为;判令六被告在其个人/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和新浪网首页显著位置上连续30天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判令六被告就此案侵权行为向原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并承担合理费用100万元。
被告方表示,《五维记忆》仅为舞台表演,不属于作品,无著作权产生。《哪吒》的创作早于原告主张《五维记忆》演出版本的发表时间,且《哪吒》与《五维记忆》不相同也不相似,客观上不存在侵犯原告权利的事实。
目前该案件仍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