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坟墓整治及殡葬设施建设奖补方案的通知》,原文如下。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坟墓整治及殡葬设施建设奖补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坟墓整治及殡葬设施建设奖补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坟墓整治及殡葬设施建设奖补方案
为巩固和扩大殡葬改革成果,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福建省民政厅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节地生态安葬工作的通知》(闽民事〔2019〕56号)、《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违建坟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福州市整治违建坟墓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榕委办发〔2019〕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奖补类型及标准
(一)坟墓整治奖补标准
1.奖补范围。2019年1月2021年12月期间,迁移整治的201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农村散埋乱葬坟墓。
2.奖补对象。根据各县(市)区、高新区每年迁移整治农村散埋乱葬坟墓的总数,实施分档奖补,奖补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3.奖补标准。以各县(市)区、高新区实施迁移奖补的坟墓总台数为基数,年度完成迁移1000台以上旧墓的,市级财政奖补120万元;年度完成迁移6011000台旧墓的,奖补80万元;年度完成迁移400600台旧墓的,奖补40万元。
(二)殡葬设施建设奖补标准
1.奖补对象。2019年1月2022年3月期间,对全市新建城乡公益性公墓和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实施奖补。其中新建县级公益性公墓,奖补对象为县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单位;新建乡镇级公益性公墓,奖补对象为乡镇(街道)政府;新建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奖补对象为村(居)委会。
2.建设标准。按照《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2017〕60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5〕49号)建设要求,新建的城乡公益性公墓(县级或乡镇级)、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建设规模至少满足本服务区域30年的安葬(放)需求;公益性公墓设计墓位在1000台以上,且首期建设投用墓位在200台以上;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存放格位在500个以上。
3.奖补标准。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市级财政给予每个城乡公益性公墓奖补100万元。与此同时,参照《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建设省级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民事〔2019〕114号),在省级奖补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市级财政给予每个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1:1的配套奖补,即对户籍居民2000人(含)以内的财力困难村新建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每个补助10万元;对革命老区财力困难村、采用多村合建形式的财力困难村、户籍居民2000人以上的财力困难村新建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每个补助15万元。
各县(市)区、高新区应制定标准,对新建城乡公益性公墓、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给予相应的配套奖补。
二、资金使用范围与申请程序
(一)奖补资金使用范围
迁移整治农村散埋乱葬坟墓的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迁移骨灰的安葬补助和坟墓整治工作相关的经费保障;殡葬设施建设的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完善城乡公益性公墓和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工程建设及配套设施建设。
(二)奖补资金的拨付程序
每年3月31日前,各县(市)区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应将本年度计划迁移坟墓数量以及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建设进度情况报市民政局,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市民政局应及时审核各县(市)区、高新区上报的年度计划及进度情况,形成预拨资金分配方案、财政资金绩效目标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列入预算和拨付。
(三)奖补资金的结算程序
每年1月31日前,各县(市)区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要核实上一年度坟墓整治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迁移整治农村散埋乱葬坟墓的总台数,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报送坟墓迁移奖补的台数、公益性公墓和骨灰楼堂建设完工和验收情况及奖补资金申请方案。
市民政局及时审核各县(市)区、高新区坟墓迁移整治和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建设完工情况,形成结算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以便及时将专项奖补资金结算下达各地。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现场审核验收
各乡镇(街道)要大力推进坟墓迁移工作和乡镇公益性公墓、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建设,对完成迁移整治的农村散埋乱葬坟墓,要采用“两条腿走路”的办法,赴村(居)实地现场抽查,完善迁移坟墓的一墓一表档案资料。每年12月10日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审核验收申请。
县级民政部门收到申请后,按照各自的迁葬奖补政策完成审核验收,在发放奖补前,要联合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财政等部门组成审查工作小组,对迁葬坟墓进行实地复查,随机复查比例不少于总迁移量的5%。乡镇公益性公墓、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验收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等相关单位组成验收组,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经验收完工或主体建设已达到可安放条件时,可按标准给予全额奖补资金。
市民政局在各县(市)区、高新区完成审核、验收的基础上,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查验资料和随机抽查的方法,对坟墓迁移工作和城乡公益性公墓、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建设完工情况进行复核,核实无误后再下拨奖补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资金绩效目标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并对偏离绩效目标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二)加强奖补资金管理
民政或社会事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专项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监督、验收及绩效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奖补资金审核拨付、指导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奖补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奖补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伪造、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收回财政外,由纪检部门介入查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
(三)加快殡葬设施规划建设
在推进坟墓整治工作的同时,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快殡葬设施专项布局规划和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力度,确保规划建设工作尽快落地,补齐民生短板,满足群众安葬需求。民政部门负责牵头编制殡葬设施专项布局规划;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殡葬设施专项布局规划的核心指标并纳入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做好纳入国土规划前的殡葬设施建设用地保障等工作;林业部门负责优先保障殡葬设施建设用林指标;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切实解决殡葬设施建设选址难、审批难问题。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