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被腾讯公司开除,闫先生向深圳市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腾讯支付自2012年工作以来年终奖差额、加班费共计500多万元。
“从我入职时,腾讯就是弹性工作制,从来不考勤。腾讯员工在工作日18点以后继续工作是常态,腾讯仅拿出10-18点时段的监控没有任何说服力。”闫先生说。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闫先生因不满腾讯公司以“每天在岗时间不足8小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先后向深圳市仲裁委提请仲裁,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腾讯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都未能成功。
腾讯则表示,辞退原因是该员工未能匹配对应岗位要求。视频证据仅为其中一环,用于相关争议的佐证,并非针对单个员工设置。
目前,闫先生准备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
被指在岗时间不满8小时被辞退 当事人:没有说服力
闫先生2012年7月入职腾讯,为游戏平台部高级工程师。闫先生称,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
2019年3月28日,腾讯公司以闫先生不服从工作安排、经常迟到、早退、长期不在岗,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与闫先生解除了劳动合同。据闫先生称,解职当天,腾讯公司单方面暴力裁员,让很多保安逼迫其收拾东西离开,当场封掉工卡、内网账号、公司邮箱等所有腾讯内部权限和资料。
闫先生的离职证明
2019年12月,闫先生开始在微博讲述自己的遭遇。在文章中,闫先生称自己大学是计算机专业,到腾讯前已工作多年,从入职腾讯就是T3高级工程师。2012年入职腾讯互动娱乐事业群,刚入职半年期间天天加班到深夜,基本加到晚上十一二点,有时候两三点,周末也不休息,有时候还会通宵加班。因为长期加班导致自己严重抑郁,健康透支。
2019年6月,闫先生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腾讯公司继续履行与他的劳动合同,遭到仲裁委驳回。随后,闫先生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出诉讼。
红星新闻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看到,被告腾讯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以原告闫先生不服从工作安排、经常迟到、早退、长期不在岗,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与原告解除了劳动合同。被告主张,根据《员工假期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虽然各个部门可以根据岗位情况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但原告工作人在岗时间需要达到8小时,原告所在部门要求原告须于上午9点半到岗,10点参加晨会,但原告经常不参加10点的晨会,在岗时间经常不足8小时。
对此,原告否认其存在上述违反劳动纪律的事实行为,辩称其长期存在加班事实,每天工作时间远超8小时,且其工作场所也并未固定,存在经常去被告其他工作场所培训、开会、跨部门合作的情形,故主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原告主张被告监控拍摄的仅是原告在卡座的时间,不能完全反映原告的办公情况,原告主张其工作地点并不固定,且被告未进行严格的考勤管理,原告有时候在晚上也加班。
深圳南山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为证明原告存在经常迟到、早退、长期不在岗的事实,提供了多份《公证书》、2019年2月3月的监控视频截图及光盘、沟通录音光盘及录音文字稿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结合在一起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支撑被告的主张。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其工作地点并不固定,但其职务为游戏平台部高级工程师,应不存在出外勤的情况,且原告也未能就其主张进行举证。原告主张因被告未进行严格的考勤管理,其有时存在晚上加班的情形,但原告也未就其主张进行举证。
在综合考虑双方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后,法院采信被告的主张,认为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闫先生表示不能接受。他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他是高级工程师,就主观臆断出高级工程师的工作不用离开工作岗位,有违基本常识。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有需要离开工位完成的工作,比如向领导汇报工作、参加培训、参与开会讨论交流等。
闫先生同时指出,腾讯提供的监控视频光盘里,每个工作日两个文件,从10点到14点一个,从14点到18点一个文件。监控视频不是连续的,截断翻录痕迹明显,不能作为证据。
“从我入职时,腾讯就是弹性工作制,从来不考勤。腾讯员工在工作日18点以后继续工作是常态,腾讯仅拿出10-18点时段的监控没有任何说服力。如果要以监控作为我出勤的证据,腾讯应拿出在我可能出现的各个工作场所的全时段监控视频才有说服力。”闫先生说。
2020年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闫先生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确保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上诉人确认真实性的上诉人在岗时长统计表,2019年2月、3月上午8点至下午18点期间,上诉人在卡位时长每天3至6小时不等,均不足8小时。
二审判决书
同时,针对上诉人提交的项目组微信聊天记录和反映其他员工晚间工作状态和赶班车的视频,主张其存在加班的情况,法院均不予采信。
最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